YYCR-2013-82001
益事登〔2013〕1号
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依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益政法办〔2013〕9号)要求,我局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四条 随本制度同时制发《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基准》)。
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实施基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减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按《实施基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基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轻、量罚幅度中间以下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实施基准》规定的量罚种类、幅度以下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经多次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其他依法应给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按《实施基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基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重、量罚幅度中间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按照《实施基准》处以量罚种类中等程度、量罚幅度中间的一般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且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参照本办法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进行处罚,使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相当。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制度。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先由经办人员根据本制度和《实施基准》提出处罚建议,再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后才能实施。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报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作出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列材料及其保管、使用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市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开案情和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应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追究有关人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和《实施基准》由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 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
1.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2.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
责令停止活动 |
| 较重 |
从事经营性活动 |
责令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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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涉嫌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
对申请人予以警告 |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予以撤销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 严重 |
涉嫌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 |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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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 |
1.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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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
| 5 |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
轻微 |
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 一般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接受年检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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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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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警告后在年检中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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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累计三次警告后,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予以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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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抽逃开办资金的 |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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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
1.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
一般 |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并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 较重 |
初次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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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警告、通报其举办单位后,仍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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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伪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
收缴、销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报其举办单位,并建议举办单位给予主要行政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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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1. 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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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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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
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管:……(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
一般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
| 较重 |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
| 严重 |
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