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发〔2010〕4号
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9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影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积极稳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
3.坚持城乡统筹。强化城乡行政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完善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4.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在实践和深化改革中补充完善。
5.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构改革纪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确保改革后不突破中央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逐步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
要进一步突出市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将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规范行政审批。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强化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通过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推进电子政务,切实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行政政务“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合理划分市、县、乡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通过部门“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继续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民主决策、科学执政。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办法,积极探索责任追究及引咎辞职制度,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综合经济部门职能,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具体调整及设置情况如下:
1.组建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市委农村工作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不再保留市委办公室加挂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2.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将市经济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担的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信息产业局)。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仍为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管理职责。
3.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局的职责、市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
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级)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副处级)合并,组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归口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4.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民政局管理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成建制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仍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5.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市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市建设局。
保留市房地产管理局,仍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授权继续承担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职责。
6.将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7.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8.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挂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9.将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垂直管理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关系。
10.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11.保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处级,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12.市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证券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不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不再保留市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和市证券委员会。
13.将市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仍为市委宣传部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将市文化局承担的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等相关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14.调整中心城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将资阳区、赫山区的环境保护机构上收到市环境保护局,实行垂直管理。
经上述调整,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2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2个。具体机构设置详见附表。
(五)规范机构设置
进一步清理规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设置,通过职能整合与机构调整、归并等方式,逐步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入行政机关或将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交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今后不再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严格控制新设议事协调机构,凡工作可以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或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要严格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县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逐步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强化市政府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职能,减少对县(市)具体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加县域经济发展功能。
进一步理顺市、区县市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确保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不突破限额、行政编制不突破总量。根据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结构。按照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总体方案,通过严管源头、规范程序、动态调控、畅通出口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目标。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今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未达退休年龄不得提前离岗、退养;超编单位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全部用于消化超编人员,在行政编制出现空缺前不得新招录(调入)公务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在规定职数出现空缺前,不得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干部;领导干部由实职改为非领导职务,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无论是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保留的部门,均按新的要求重新制定“三定”规定。
(一)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省政府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省政府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不作为主要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部门编制在6名以下(含6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编制在7名以上的,根据职能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且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2名,业务科室应占科室总数的60%以上。保留的部门,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内设机构要有机整合、适当精简。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科、室。正处级、副处级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科级、副科级。
部门承担了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三)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相应予以整合。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现状,后勤服务人员管理仍按益办发〔2008〕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部门正副职一般为2-4名,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可增加1名副职,但最多不得超过1正4副。纪检、工会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原已设“三总师”的暂予保留,但不再新设。市政府不配备助理,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副秘书长兼任。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其他政府部门一律不实行党政领导分设。合并新组建的部门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科室编制为3名以下的配1名,4-6名的配1正1副,7名以上的配1正2副。加挂牌子或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只能配1名正职,可适当增配副职。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公务员法规定的比例配备。
(五)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办事机构,参照以往机构改革做法,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组织实施
市政府机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的总体部署是:3月底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5月底基本完成部门“三定”规定的审批,各部门“三定”工作力争6月底前实施到位。这次市政府机构改革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构改革所涉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成立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调整设立的单位,新机构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工作出现脱钩断档的现象。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财产等划转的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交接工作,处理遗留问题。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做好“三定”工作。按照中央和省要求,通过此次政府部门“三定”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内设机构设置,规范领导职数配备等。各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定“三定”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拟订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编办呈报。“三定”规定印发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此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严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纪律的通知》(益办〔2009〕67号)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将组织对各部门“三定”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主题词:机构改革 市人民政府 通知
抄送:各区县市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
(共印40份)
附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工 作 部 门 (3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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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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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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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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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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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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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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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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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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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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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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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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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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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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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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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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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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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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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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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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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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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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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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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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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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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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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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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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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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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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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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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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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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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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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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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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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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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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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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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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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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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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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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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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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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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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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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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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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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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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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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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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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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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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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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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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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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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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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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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侨务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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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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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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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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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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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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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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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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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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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
制
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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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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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数额;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市科技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市文化局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牌子;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挂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与市委农村工作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
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由市政府办管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处级,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